商标复审案例ldquo英皇贵族门窗E
关于第号“英皇贵族门窗EMPERORNOBILIT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年01月05日来源: 关于第号“英皇贵族门窗EMPERORNOBILITY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第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锦峰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英皇钟表珠宝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号“英皇贵族门窗EMPERORNOBI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异字第号不予注册决定,于年12月3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第号“英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号“EMPER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号“英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号“Emper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抄袭模仿异议人引证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商号权。 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英皇娱乐集团有限公司介绍及~年年报; 2.集团公司旗下艺人演出、所属关联公司音像发行的相关宣传资料及授权经销协议; 3.期刊、杂志上的集团公司介绍; 4.中国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的其关联公司的电影公映许可证; 5.“英皇”系列商标的中国注册信息。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英皇贵族门窗EMPERORNOBILITY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号、第号“英皇”、第号、第号“EMPEROR”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商业组织咨询”等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的中英文商标,且未产生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第号“英皇贵族门窗EMPERORNOBILIT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显著性较强,与四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申请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营业执照副本; 2.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信息; 3.不予注册和驳回复审的裁定书; 4.商标使用证据的光盘; 5.经销合同、发货单; 6.产品宣传册原件。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年7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会计;市场营销”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由英皇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年8月23日申请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年4月27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业务;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辅助业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咨询服务;商业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商业行情代理;商业调查研究;市场研究;市场分析”服务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原异议人,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由英皇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年10月8日申请注册,年9月6日初步审定后核准注册,有效期至年12月6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服务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原异议人,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三由英皇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年10月8日申请注册,有效期至年8月20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服务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原异议人,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5.引证商标四由英皇钟表珠宝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年1月6日申请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年8月27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服务上,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满高企业有限公司,后经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英皇钟表珠宝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即原异议人,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英皇贵族门窗”、英文“EMPERORNOBILITY”和图形组成。商标的中文显著部分“英皇贵族”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三的“英皇”,其英文显著部分“EMPERORNOBILITY”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二四的“EMPEROR”、“Emperor”,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与四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会计;市场营销”服务与四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服务为类似服务,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英皇”“EMPEROR”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号整体有所差异,未构成高度近似,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原异议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原异议人的商号权。故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宁 张静 苑雪梅 年11月16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luodechenga.com/ldcms/9060.html
- 上一篇文章: 干货满满一个协议掌控全球税收,爱尔兰
- 下一篇文章: 罕见中美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向跨国公司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