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快了国际化的进程,有很多企业都纷纷“走出去”,海外上市也成为不少投资人引领企业成功的一项必要选择。下面,我们将系统了解下什么是VIE架构,以及它的意义和搭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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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是什么

VariableInterestEntities,直接翻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或结构性合约。相较于传统的股权控制方式,在VIE模式下,公司利用协议控制的方式来实际操控一家公司。具体来说,指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和境内的运营实体,双方通过签署一系列协议,完全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营业业务及利润,从而达到无需收购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便可以取得境内运营实体经济利益的一种投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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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产生的原因

1对于境外上市的需要由于客观上,中国A股主板市场上市门槛过高,国内新经济企业在科创板到来前,往往达不到在境内交易所上市的盈利要求,漫长的上市等待期,将会是对企业现金流的重大考验,极有可能致使企业丧失最佳发展机遇,甚至失去竞争力。于是许多公司开始谋求境外上市,VIE模式应运而生。2境外投资者对国内的投资存在限制对于电信、科技、媒体等部分行业而言,中国政府设立了外资准入限制。外资不能直接投资于国内相关行业,VIE结构却为接受国外资本投资提供了渠道。就理论而言,企业在境外注册后,能够同通过外资入股的方式来对境内的业务经营实体进行操控,即WOFE直接运用股权投资的手段获取内资公司的实控权。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在食品领域、生物医药领域、金融服务领域乃至建筑领域、能源领域都出现了VIE架构。3国际资本市场对中国优质企业前景的青睐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采用注册制,上市门槛相较国内而言较低。纳斯达克对拟上市企业不存在营收、注册资本金等关乎财务指标的硬性限制,同时也没有经营年限的要求。因此,相较于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成熟的境外资本市场并不看重拟上市企业的短期盈利。近年来,很多在美上市的中概股企业得益于巨大的用户规模与超长的增速,吸引了大量国外投资者。历史数据说明,从股本溢价幅度考虑,大量采用VIE架构的企业的平均值高于市场水平。这些境外资本市场的认可,为众多境内拟上市企业开通了新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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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常见架构

VIE常见架构图1设立海外第一层权益主体——BVI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成立第一层权益主体BVI公司的原因为:BVI对公司注册的要求简单,成立程序快捷、维续成本低廉、保密性高;宽松的外汇管制;无须缴付任何所得税、预提税、资本利得税、资本转移税、继承税、遗产税或财产税。BVI作为创始股东的持股主体,股东用自己%持有的BVI公司持有其在开曼公司的股份,而非个人直接在开曼公司持股,若以后开曼公司有分红或者出售股票所得收入,该项收入进入BVI公司而非个人,BVI免税且具保密性,股东避免了被立即征收个税,具有递延纳税或者可能免税的功能。2设立海外第二级权益主体——开曼公司现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等国际知名交易所都接受注册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公司挂牌上市。但因BVI注册公司透明度低不易被接受,所以选择开曼作为上市主体。3设立海外第三级权益主体——香港公司香港跟中国大陆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设置一层香港,未来大陆公司向股东分红等可能会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从具体注册操作层面讲,用香港作为股东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WFOE),需要对股东进行公证,而香港公司的公证费用和时间成本,均比对开曼进行公证节约很多。4香港公司在境内设立WFOE(WhollyForeignOwnedEnterprise)5通过WOFE与实际控制人、境内经营实体签署一系列控制协议,即VIE协议,从而达到控制境内可变利益实体OPCO(OperatingCompany)。对于拟搭建VIE架构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来说,若企业发展前景非常可观,则这时可能会有新的人民币投资机构想投资企业,由于国家外汇政策动态变化,催生了市场中五花八门的外翻方式,其中最主要的形式依然是ODI。什么是ODI?ODI英文全称为OverseasDirect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

ODI备案申请的优势

1、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境内资金出境或实现境内资金不出境,境外获取外币的目的;2、开拓境外市场,获得当地政策或税务优惠,加快资本积累速度;3、方便与境外客户的业务转账,减少转账手续和成本;4、提高国内企业形象,增加企业附加价值5、充分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6、有效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规避国外贸易壁垒;7、统筹境内外企发展,优化资源配置8、后续境外资金返程回国投资可以享受省市各级财政部门给予的相应资金补贴。

不备案有什么后果?

1.首先从法律层面: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2)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实际操作层面:(1)是内保外贷等金融操作的必要前提(2)是企业境外上市的重大瑕疵考察点(3)是项目进行交易的重要考量条件,我国国企对此尤为重视。(4)未备案擅自经营者,其项目单位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5)未备案擅自经营者,其境内投资主体将在一定时限内禁止任何境外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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