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大致基于国际破产协会、美国破产学会和美国破产协会组织的一场热烈的小组讨论。这是三方“脱欧系列”的第三场也是最后一场小组讨论,参与讨论的亚洲专家包括新加坡高等法院的KannanRamesh法官,皇家大律师MarkPhillips,IanMann,AndrewChanCheeYin,SmithaMenon和TiffanyWong。

本文作者IanMann选取了他所青睐的部分。因此下文并非整组发言人的观点,而是作者自身的观点。

脱欧后英国破产程序所受限制

正如成就卓著的业内人士和学者已广泛讨论的那样,英国脱欧后不能继续从《判决条例》和《破产条例》项下欧盟的认可及协助安排中获益。此类安排主要允许欧盟成员国就包括破产程序在内的法院程序事项展开合作。

伦敦作为具有欧盟元素(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资产)的重组实施之地的吸引力已大幅减弱。

就破产而言,欧盟《破产条例》允许诉讼当事人在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主要利益中心)所在的成员国法院就其主要利益中心所在的公司启动破产程序。

此类“主要程序”一旦启动,意味着其他成员国的法院仅在该成员国设有“机构”的情况下方才有权启动与债务人有关的“次要程序”,且仅限于该成员国境内资产。

就法律选择而言,欧盟将继续认可英国的法律选择,因此整个欧盟也将继续认可更改或消除英国法律所管辖债务的英国偿债安排的合同效力。

凭借其破产和重组专业人士极其精深且广泛的才能,欧盟《破产条例》项下的体系在伦敦运作良好。一直以来,欧洲各地的公司均合法利用英国法院启动主要程序以重组债务,进而借助此类程序获得欧盟的认可——确保任何重组在欧盟具有约束力。

由于欧盟法院并无义务承认英国法院的破产程序,这一决定性特点的可用性已不确定。尽管我们尚在等待创新解决方案,但伦敦作为具有欧盟元素(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资产)的重组实施之地的吸引力已大幅减弱。

英国法院继续对亚洲发挥效用

除了英国诉讼程序外,现在还需完成欧盟认可法院程序,因此对亚洲而言,伦敦在任何必需约束欧洲债权人的重组案件中的效用无疑有所减弱。

人们可能转而把目光投向欧盟内部其他重组法院,例如荷兰或爱尔兰法院——或是除此之外在伦敦和欧盟国家寻求平行偿债安排。

关于无需欧盟认可的重组,对亚洲“客户”而言,可以说伦敦的法律工具将照常运作。例如,即使所有债权人以及大部分资产位于越南,如果债务受英国法律管辖,则英国法院有权进行公司债务重组。

事实上因其独创性而引人注目的Vinashin案的情况正是如此。Vinashin是一家越南国有企业,除了贷款归于当时的一项英国安排而产生适用法律问题以外,与英国并无任何联系。此外,无论是在越南还是在其他地方均无正在进行中的破产程序。

在另一个引人入胜的案例中,伦敦是于百慕大群岛成立并在新加坡上市的来宝集团有限公司的重组地。重组的同时其主要利益中心从香港转至伦敦,实施英国和百慕大群岛平行偿债安排,通过美国《破产法》第15章在美国认可英国安排,并最终获得对“轻度管理”的支持,随后进入“准预先重整”百慕大临时清算程序。

最近英国法院斯诺登大法官批准了全球疫情的另一受害者——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偿债安排和重组计划。英国法院批准了经营马来西亚国家航空公司的马来西亚航空集团公司旗下MAB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一项偿债安排。此项安排重组了52项受英国法律管辖的经营租赁,占航空公司飞机的过半数。

这些案例表明,对于无需欧盟认可的重组工作,伦敦的吸引力仍在。

平行程序的继续使用——亚洲和加勒比海地区

对于许多亚洲的重组而言,在主要业务或资产位于在岸司法管辖区(通常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新加坡)的在离岸司法管辖区(特别是开曼群岛,百慕大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进行跨境重组时,平行偿债安排是必要或可取的步骤。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相关的问题——需要采取哪些步骤才能对离岸公司的跨境重组产生实际影响。

需要解决的风险是,异议债权人(或股东)采取措施扰乱或破坏安排公司注册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重组,例如通过寻求清算公司或对位于该司法管辖区的资产(通常是在当地注册成立的子公司中的股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债权人或股东采取这种行动的能力通常取决于在公司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中,股权变更和重组中的其他和解方案是否有效。

所谓的“吉布斯规则”

对任何特定的重组产生实际影响可能需要的步骤必须是视乎事实而定,并且将取决于重组过程所实施的和解方案的确切性质。

在这方面,由应用所谓的“吉布斯规则”(或更确切地说,是该规则的依据)开始,这有助于区分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情况和不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情况,以确保在一个管辖区颁布的计划所产生的和解方案在另一管辖区有效。

所谓的“吉布斯规则”是根据上诉法院在AntonyGibbsSonsvLaSocieteIndustrielleetCommercialedeMetaux()LR25QBD一案中的裁决而命名的。比Gibbs案本身的裁决更进一步地延伸到许多较早的权威,例如SmithvBuchanan()1East6。

对于不需要欧盟认可的重组工作,伦敦将继续具有吸引力。

这里指的是一个普遍的主张,即英国法律管辖下的债务不能通过外国破产程序解除或偿还。实际上,该主张更进一步指:根据外国的破产法解除债务,只有在根据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解除债务的情况下,才视为在英国解除债务。

有关债权人申请外国程序的规则有一个例外。理由是,债权人将被视为已接受有关该程序的法律会确定他选择在该程序中为其辩护的合同权利。

IanFletcher教授在《破产法》(第5版)中的第[30-]页中对该情况的概述如下:

根据英国法律,外国清算(或旨在终止或取消债务人义务的其他破产程序)仅被视为是对公司债务的解除,这些债务是由清算发生地的国家/地区的法律适当管辖的,或者受清算具有相同效力的其他一些外国法律的约束。因此,无论根据清算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清算的目的是什么,就英国法律而言,除非在英国国际私法看来那是构成有关债务的适当法律的依法产生的效力,否则结欠已解散公司的债务或由已解散公司的承担债务不被视为已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的基本原理反映了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即英国法律将合同责任的解除或修改视为受其法律管辖。

正如LordSumptionJSC在英国最高法院最近在高盛国际(GoldmanSachsInternational)诉NovoBancoSA[]UKSC34[12]的裁决中所作的解释(强调):

挽救濒临倒闭的金融机构通常涉及影响其债权人和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措施。据采取挽救行动的法律,这些措施可能包括暂停付款,执行时暂停债务减记以及将资产和负债转移到其他机构。在普通法下,根据外国法律采取的此类措施仅对英国法律管辖的合同责任产生有限的影响。这是因为在英国法律中,解除或修改合同责任仅受其适当法律管辖,因此通常不考虑根据另一法律采取的措施,例如合同方的住所地:AdamsvNationalBankofGreeceSA[]AC。

亚洲在重组专业人才方面数量激增,而且在一些能够应对跨境重组的区域中心,重组业务也有所增加

尽管“吉布斯规则”受到许多学者和评论员的批评,但它已被英格兰和威尔士各级法院重复用作既定法律,最近英国上诉法院在OJSCInternationalBankofAzerbaijanvSberbankofRussia[]EWCACiv中对其进行了考虑和应用,此后,最高法院拒绝准许对“吉布斯规则”的继续应用提出异议的上诉。

该规则在香港得到认可和应用,开曼群岛、百慕大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也未曾怀疑该规则的应用。

香港和新加坡法院的亚洲重组

另一方面,亚洲在重组专业人才方面的人数激增,并且在一些具备处理跨境重组能力的区域中心(主要是香港和新加坡,也包括吉隆坡)中也增加了重组业务。英国脱欧为这些地方提供了成为重组方面的“亚洲伦敦”的机会。

在香港,司法机构最近重新发现了对普通法的认可以发挥巧妙的作用,以在全球和区域上实施合作性、普遍、跨境和有约束力的重组。跨境性的认可极大地促进了重组,因为它是有效地使债权人和解的方法。香港在中国的特殊待遇使它在和解在中国拥有资产的公司的债务时具有明显的优势。

反过来,新加坡在通过必要法律以使公司能够在新加坡建立COMI的过程中成为世界顶级的司法管辖区,以包含类似于伦敦模式极其巧妙的现代元素的现代重组,包括由债务人保管并使用的融资、中止期以及最重要的一点——法院对吉布斯规则的完全否决(请参阅PacificAndes[]SGHC中KannanRamesh大法官的巧妙决定)。后者十分强大。由于新加坡没有跟随吉布斯规则,因此在重组另一法律管辖的债务时,不受制于其他司法管辖区。

在任何新的亚洲重组中心中,未来成功的必要要素将是:拥有世界一流法官的高效法院;公平公正的重组法律;债权人、借款人和利益相关者的信心;高度完善的专业建议;承认其他相关地区进行重组过程的合法性;重组时与其他地区的合作——一个似乎无法与债权人可能希望与其他法院合作的法院在重组这个游戏上将无法走得很远;在没有合法的司法钮带(注册地,COMI,机构等)的情况下限制管辖权;但所有这些基础均在于现代资本流动的变化。

亚洲资金将选择亚洲公司注册的成立(包括以加勒比海离岸作为有效的合资企业),管辖法律和亚洲争议解决中心。在未来的几年中,这将继续推动亚洲重组地区的发展。

本文于年3月31日发表在《万律》上,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可下载和查看英文原文。

IanMann

亚洲管理合伙人,香港

电邮:ian.mann

harn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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