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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资本流动日益频繁。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爆发后,世界主要经济体为了弥补国内财政吃紧的不利局面,纷纷将目光转向跨境税源,G20领导人峰会曾两次讨论跨境税源的避税问题。年,OECD还专门出台了《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面对新形势下的避税特点,常州市国税局充分应用跨国关联交易风险识别框架和棱镜思维技术,大胆开创了“走出去”和“引进来”并重的国际税收管理新路,实现了跨国税源管理的新突破。

转换视角,参破离岸架构实质

年,管理跨国税户的常州国税第四税务分局,针对境内“走出去”企业在避税地搭建离岸架构引发的双重不征税“盲区”,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对境外注册公司主动发起了中国居民企业认定。

年初该局获知常州A企业境外上市主体被国际公司巨额收购,形式上,该上市公司在开曼群岛、BVI、香港注册一系列公司间接全资拥有常州四家实体企业,境外上市主体的转让我国并无征税权,这是跨国公司避税术中“搭桥术”(构造搭桥公司)的典型运用。但该被转让上市主体的实际管理机构为常州A公司,而境外股权转让的真实标的就是常州A公司及另外三家实体公司。由于企业进行了充分的税收筹划,第四税务分局的干部及时转换视角,对境外被转让公司发起了“中国居民企业认定”,做出了国际税收征管新领域的大胆探索,很好地捍卫了税收管辖权。本案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认定标准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本案例引发的思考:对于“走出去”企业搭建离岸架构在境外上市,主要决策控制、业务利润来源仍然在境内,但利润却归属于架构中的境外上市主体的,由于信息不透明、披露机制不完善,使得实质上的中国税收居民企业脱离本国的税收监管,同时将利润归属与核心业务或实际投资所在地进行直接分离。因此,国税机关在审视企业法律架构的同时,还需要突破信息披露的局限性,从经济的角度辨析跨国公司运作的实质,以利于捍卫我国的税收管辖主权。

拨开迷雾,揭开融资真相

年,该局在针对房地产行业境外投资行为调查服务时,发现了以下两种形式不同、实质相同的金融交易。

交易一:假借投资之名而行融资之实。在房地产境外投资专项调查中,该局发现一家内资房地产“走出去”企业借助境外投资的形式解决了实质上应通过融资处理的资金问题。企业开发项目年底基本完成,但在年向信托公司借入上亿元的资金,列支大额财务费用;年9月企业在香港投资万美元成立子公司,资金注入子公司后随即划转至关联企业在BVI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仅5万美元);BVI公司将该资金投入在常州新设的合资企业。最终企业承认子公司设立目的就是为了达到资金输出的目的,变相将境外企业的融资成本转嫁到境内企业。经过税收调整,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交易二: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实现利润转移。在房地产境外投资专项调查中,一家常州房地产公司的“内保外贷”业务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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