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例兆恒水电破产,内陆香港跨境破产
白癜风初期是什么症状 http://pf.39.net/bdfyy/bdfjc/190708/7282164.html * 兆恒水电(香港)有限公司破产案是香港清算人在香港与内地实施的跨境破产认可和协助合作机制下,第二次申请在中国内地获得认可。此前的盛信破产案为大陆协助香港法院第一案。 公司简介 兆恒水电(香港)有限公司(“兆恒香港”)在香港注册成立,是一家在内地从事发电和供应业务的企业集团的一部分。该集团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在内地。兆恒香港的最终母公司和中间母公司分别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中间母公司是兆恒香港的唯一股东。兆恒香港为深圳市兆恒水电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家在深圳注册成立的公司,是集团在内地所有运营子公司的直接控股公司。在年年中,破产从业人员分别由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和开曼群岛法院任命任命,分别负责最终母公司和中间母公司。 案件经过 年5月,香港法院根据债权人以无力偿债为由提出的呈请,下令将兆恒香港清盘。年7月,清盘人(以下简称“清盘人”)经债权人一致决议,拟委任兆恒香港,香港法院于年10月作出委任令。 清盘人需要在中国内地获得承认和协助,以占有和处理兆恒香港在内地主要位于深圳的大量资产。 条约适用 根据内地与香港破产承认与互助合作机制的规定: 1.上海、厦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法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2.香港管理人可在内地获批履职,通过向相应法院申请认可其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身份,以及申请提供履职协助。3.内地管理人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认可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申请认可其管理人身份,以及申请提供履职协助。此外,此合作机制仅适用于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系债务人的香港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认定。在香港管理人申请认可和协助时,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应当已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判决 本案中 1.经认定,.兆恒香港的主要利益中心自成立以来(在香港)一直在香港; 2.清盘人的任命应得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并由该法院协助履行HarrisJ在SamsonPaperCompanyLimited(InCreditors自愿清算); 3.香港法院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请求书,要求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下令承认清算人并为其提供协助。 年12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香港法院的请求函后,批准了该申请。令香港清算程序和香港清算人的任命在中国内地得到承认,并要求清算人在中国内地行使各种权力,包括管理和处置公司资产(受内地限制)法院在某些情况下的批准。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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