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司的董事或股东何时会就公司因未成功
年7月13日,英国上诉法院就GoknurGidaMaddeleriEnerjiImaletIthalatIthracatveSanayiAS诉Aytacli(()EWCACiv)作出一项重要判决,该判决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关联之处在于将诉讼费用的付费责任施加给非诉讼当事方(第三方费用令),对于考虑是否应针对破产公司的董事(或股东)下达此类命令的指导方针加以明确。 考虑因素如下: 非当事方费用令属于例外情况,仅在所有情况下属于公正合理时方才下达; 试金石在于将当事方描述为诉讼的真正当事方是否公平; 如果破产公司卷入诉讼并招致其无法支付的费用,则董事可成为非当事方命令的主体。此类命令可用于避免隐藏在公司实体背后的董事出于其自身目的而进行无风险诉讼的不公正行为; 法院评估董事是否为真正的当事方时可以考虑董事是否控制或资助公司的起诉或答辩。最重要的是董事是否试图从诉讼中获取个人利益。如果公司在诉讼中的立场由董事的财务、名誉或其他方面的实际或预期利益决定,可以说董事是真正当事方。这些只是检视下达命令是否公正的指标,而非检查清单;以及 如果诉讼是为了公司利益,则命令申请人需提供其他理由证明下达命令确系公正。与申请人在诉讼中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具有因果关系的董事的严重不诚信或不当行为属于常见理由。 如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以下人员。 主要联系人 罗孝琪 VickyLord 管理合伙人 上海 vicky.lord harneys. |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luodechenga.com/ldcwz/9356.html
- 上一篇文章: 涉及35位世界领导人有史以来最大的离岸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