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二、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年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申请所需资料

(一)申请筹设阶段,申办者应当向市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申请开办机构的个人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出具个人民事行为及政治权利的证明;

3、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个人举办者免);

4、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或申请办学的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5、拟任负责人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6、资金数额证明文件和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和租用合同意向书。

(二)申请正式设立阶段,申办者应当向市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培训机构的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的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回报;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4、首届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

6、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7、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五万元的验资报告(原件);

8、培训机构用地、产权证明、租用合同书及房管部门(建设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质量鉴定证书;

9、培训机构消防合格证、卫生评价报告、餐饮服务许可证(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免交餐饮服务许可证);

10、培训机构缴纳首期办学风险金五千元的存款凭证(原件);

11、《罗定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高中阶段以下)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办理流程

一、培训机构筹设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办单位或个人向罗定市教育局教育股递交筹设申请书及所需资料。详见“四.申请所需资料”中的“(一)”。

(二)受理

1、申办者按要求提供全部有效的筹设申请材料后由罗定市教育局教育股受理;2、审查申办单位或个人所交的全部材料;3、审核验证筹设办学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4、实地勘察办学场地,形成勘察报告,向局班子提交。

(三)审批

由罗定市教育局研究审批。对符合筹设办学要求的,发给筹设批准书;对不符合筹设办学要求的,告知申办者。

二、培训机构正式设立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办单位或个人向罗定市教育局教育股递交设立办学申请书及所需的办学材料、证明、证件。详见“四.申请所需资料”中的“(二)”。

(二)受理

1、举办者按要求提供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后由罗定市教育局教育股受理;

2、审查办学材料;

①审查举办者所交的全部材料;②审核、验证办学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③审查办学有关材料、证明是否符合办学基本条件和要求。

3、实地考察办学场地。考察办学场地和设备、设施,是否与资料相符,是否符合办学要求;

4、评审小组形成审核意见呈报局班子。

(三)审批

由罗定市教育局研究审批。对符合办学要求的,发给设立批准书,对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告知举办者。

(四)发证

由罗定市教育局对符合办学要求的办学机构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办事流程图

(一)培训机构筹设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评审小组现场勘察、评估

股室负责人审核

局分管领导审核

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二)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

申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办学申请

审批机关下达批文,核发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七、受理窗口:罗定市教育局教育股

审批决定机关:罗定市教育局

监督(咨询)-

附: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有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第四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第五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类别

校园占地面积(M2)

校舍建筑面积(M2)

体育设施

教学设备总值(万元)

总计

总计

培训学校

两个篮球场

30

培训中心

——

——

10

第六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

第八条设置艺术、体育等特殊类非学历教育机构,或在贫困地区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标准可适当放宽。社会力量举办的非独立设置的内设培训部参照培训中心设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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