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科创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比

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规则进行对比,科创板的财务指标要求相对较低,但在其他条件上并不宽松。尤其是从行业要求来看,其准入门槛更高。

表1科创板、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比

对比指标

科创板(注册制)

主板/中小板(核准制)

创业板(注册制)

板块定位

科技创新型企业(盈利要求放松)

大型蓝筹企业/中型稳定发展企业

(需连续3年盈利)

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盈利门槛较低)

主体资格

持续经营3年以上

持续经营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持续经营3年以上

组织结构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等

独立性

①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①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稳定性

最近2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无重大不利变化,实际控制人无变更。

最近3年主业、董事、高管无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无变更。

最近2年主业、董事、高管无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无变更。

持续经营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①注册资本足额缴纳,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②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注册资本足额缴纳,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合法合规经营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①对外担保合规;

②资金管理严格;

③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①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财务与

会计

国内企业上市标准

①预计市值≥10亿,最近2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万或最近1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1亿元;

②预计市值≥15亿,最近1年营业收入≥2亿,且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15%;

③预计市值≥20亿,最近1年营业收入≥3亿,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1亿;

④预计市值≥30亿,最近1年营业收入≥3亿;

⑤预计市值≥40亿,主要业务或产品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万;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累计>万,或营业收入累计>3亿;

③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比≤20%;

④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试点企业特殊规定:可不适用前述“①”和“④”规定。

①最近2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万元;

②预计市值≥10亿元,最近1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1亿元;

③预计市值≥50亿元,且最近1年营业收入≥3亿元。(暂缓1年执行)

其他

发行后股本总额≥万

发行前股本总额≥万

发行后股本总额≥万

发行后股本总额≥万

二、科创板有行业准入要求,需同时符合科创属性指标

科创板有明确的行业准入要求,聚焦于(1)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2)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3)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业。

证监会对于企业是否符合科创属性,有相应的评判标准。企业若适用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则需从研发投入、发明专利和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指标判断是否符合要求。对比琥崧智能的具体情况,公司尚未满足科创板行业定位及科创属性的具体要求。

表2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指标

序号

科创属性指标

1

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或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万元

2

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

3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3亿

三、创业板存在负面行业清单

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香港H股和红筹模式对比

比较项目

H股模式

红筹模式

定义

上市主体在中国境内,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

上市主体为境外注册公司,但其业务、盈利、资产及管理层均来自境内

重组方式

由2位或以上发起人设立股份公司(或将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该股份公司为上市主体

实际控制人成立一系列的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或开曼群岛或百慕大境外公司,返程投资(新设或收购)境内的资产和业务

主板要求

香港要求为3年业绩,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万港元(最近一年盈利至少万及前两年累积盈利至少万港元)境内曾有“4、5、6”要求,现已取消,实际上上市要求在两种模式下已无区别

香港要求为3年业绩,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万港元(最近一年盈利至少万及前两年累积盈利至少万港元)

上市后股份的锁定

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并受限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转让限制

自由度很大,以香港为例,通常只锁定六个月,六个月后接下来的6个月内转让不失去控股地位

上市审批机关

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

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大红筹模式下涉及证监会的批准和/或备案

股权激励计划

操作程序较为繁琐,难度较大

以期权计划来激励管理层比较方便和常见

上市后增发

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审批批准后才准增发

可利用一般授权,不限次数每年增发不多于20%新股,无须向内地监管机构申请,故灵活性及自由度较大。如超过20%新股则需通过股东会

上市地位

只限H股部分拥有上市地位,非全流通

公司整体拥有上市地位,即全流通

大股东减持

不能够在香港二级市场出售旧股套现

大股东可以以股票作为抵押,而相对价值则以股票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算基础。另外,大股东亦可在二级市场出售旧股套现

上市后的流通量

只有H股为流通股,其它为不流通内资股

新旧股全部均为流通股,而大股东可以在上市禁售期结束后自由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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