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IPO企业终止审核,一家已过会近9个
北京什么医院治疗白癜风最好 http://m.39.net/pf/a_4462430.html 1、年06月25日,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因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根据《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二),本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1、未取得已注册的商标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取得已注册的商标,其使用的“吉利”品牌等主要商标均来自于控股股东吉利控股的无偿授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已授权专利中,超过8,件专利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共同共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在确认函中声明其不从事实际生产经营。 2、发行人未取得整车制造资质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在乘用车相关业务的经营过程中,通过向吉利控股控制的目录公司销售整车成套件的方式,由目录公司进一步检测加工并取得乘用车整车合格证后销售给发行人,由发行人进行对外销售。 2、年06月24日,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根据《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二),本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公开资料,发行人共持有5家子公司,其中4家为报告期内收购取得,1家为报告期内通过收购获得多数股权。在收购前,部分子公司净资产为负,处于亏损状态。 刚刚!吉利汽车终止审核!2个核心问题是绕不过去的!员工比最高时下降了1.4万人! 年06月25日,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因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根据《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二),本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1、未取得已注册的商标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取得已注册的商标,其使用的“吉利”品牌等主要商标均来自于控股股东吉利控股的无偿授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已授权专利中,超过8,件专利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共同共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在确认函中声明其不从事实际生产经营。 2、发行人未取得整车制造资质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在乘用车相关业务的经营过程中,通过向吉利控股控制的目录公司销售整车成套件的方式,由目录公司进一步检测加工并取得乘用车整车合格证后销售给发行人,由发行人进行对外销售。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审核)〔〕号 关于终止对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年9月1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 年6月25日,你公司和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本所提交了《吉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吉汽控行字[]02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中金证交[]号)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撤回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华泰联合字[]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科创板终止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年06月25日印发 小插曲上会前2次变更补充公告: 科创板上市委年第83次审议会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定于年9月28日上午9时召开年第83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会上市委委员 葛徐林勇峰管红祝小兰张利国 二、审议的发行人 (一)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发)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年9月18日 科创板上市委年第83次审议会议公告的补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定于年9月28日上午9时召开年第83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会议相关事项已经公告。 鉴于葛徐委员无法出席会议,按照相关程序,将其更换为陈瑛明委员出席本次会议。 特此补充公告。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年9月21日 科创板上市委年第83次审议会议公告的补充公告之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定于年9月28日上午9时召开年第83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会议相关事项已经公告。 鉴于祝小兰委员无法出席会议,按照相关程序,将其更换为李文智委员出席本次会议。 特此补充公告。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年9月22日 科创板上市委年第83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年第83次审议会议于年9月28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同意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审核意见 (一)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结合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一、特别风险提示(一)”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其业务的描述。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新能源汽车板块的发展前景和发行人对该板块的战略定位;(2)结合年新能源汽车的销售情况,以及行业景气度和疫情爆发的影响,说明新能源汽车业务业绩对发行人整体业绩和行业地位的影响,目前是否存在发展不及预期的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发行人的对策。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保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举措。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吉利控股下属目录公司是否存在无法保持准入资格或者受到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具体标准;(2)结合发行人向吉利控股、领克投资提供研发服务的费用逐年上涨、吉利控股向发行人预计提供的研发服务支持亦逐年上涨,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胡峥楠在关联方研发机构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共同所有核心技术对应的专利权等情况,说明发行人在研发方面是否具备独立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年9月28日 -09-29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问题1 请发行人结合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一、特别风险提示(一)”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其业务的描述。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对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问题的回复 就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一、特别风险提示(一)”中关于业务描述相关内容,发行人已对招股说明书中公司主营业务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表述为:“公司是我国自主品牌乘用车领军企业,主营乘用车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和销售,以及整车成套件和核心零部件的生产。” 同时,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中的其他相关表述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对修订后的招股说明书业务相关描述进行了审阅复核。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一、特别风险提示(一)”中关于业务描述相关内容,对招股说明书中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描述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相关表述与发行人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相符。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09-17 问题6.关于发行人未取得整车制造资质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在乘用车相关业务的经营过程中,通过向吉利控股控制的目录公司销售整车成套件的方式,由目录公司进一步检测加工并取得乘用车整车合格证后销售给发行人,由发行人进行对外销售。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及目录公司涉及的生产环节、生产过程,“整车成套件”的具体指代;(2)发行人整车成套件到目录公司再回到发行人的具体过程;(3)目录公司对整车成套件进行检测并加工成整车,该环节除受到整车制造资质的限制外,是否为核心生产环节,是否涉及核心技术、工艺;(4)该加工环节对整车质量的影响或决定程度;由目录公司加工的整车发生安全或质量问题后的责任承担主体和相关约定条款;是否可能出现由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代垫费用的情形;(5)除控股股东控制的目录公司外,发行人是否能向其他具有整车制造资质的公司整车成套件并由其加工为整车;报告期内加工成整车环节的定价依据及变动趋势,发行人对控股股东控制的目录公司是否构成重大依赖;(6)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完整,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7)上述做法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整车制造资质相关规定 1、外资准入规定 在年发行人在香港上市时,根据当时适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的规定,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另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于年5月21日发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四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 根据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年版)》的规定,除了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得低于50%。 上述规定将乘用车的整车生产制造纳入了外商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要求整车生产制造企业的中方股比不得低于50%,但未有关于整车成套件生产企业的明确限制。 2、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规定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整车制造企业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二)发行人的业务活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1、发行人生产销售整车成套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向目录公司出售整车成套件,整车成套件为已经完成了众多汽车零部件装配的汽车在产品。该在产品需经目录公司进一步检测加工合格并取得《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后,才能正式下线,成为可对外销售的整车完成品。经咨询行业主管部门,鉴于发行人不生产整车产品,无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资格,发行人业务活动不违反相关政策法律的要求。 2、发行人和目录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交易整车成套件和整车产品 根据发行人和目录公司签署的《服务协议》等的约定,从交易流程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发行人将整车成套件销售给目录公司,还是目录公司将整车产品销售给发行人,双方分别进行产品交付和资金结算。而且,交易价格由双方参考生产成本、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定价公允。 换言之,发行人将整车成套件销售给目录公司以及目录公司将整车产品销售给发行人属于两个独立的产品交易,系外资限制背景下合理的商业购销行为。 3、目录公司实际对整车成套件进行检测加工,为整车产品的最终生产者 从生产环节的角度来看,目录公司对整车成套件检验加工,最终实现整车产品出厂下线,是相关整车产品的最终生产者,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根据与工信部装备一司的咨询,工信部装备一司认为:不生产整车产品不需要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资格;发行人不生产整车产品,其对外销售由目录公司生产的合格整车产品不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目录公司浙江吉利、浙江豪情、山西新能源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资格现行有效;发行人、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及目录公司浙江吉利、浙江豪情、山西新能源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范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由于整车成套件不属于整车,发行人也并非整车制造企业,因此,发行人本身不受整车制造企业外资准入限制,不需取得整车制造资质,也无需就整车成套件申请产品准入。而目录公司作为整车制造企业已经取得了整车制造资质,并且已经就相关整车产品已经以目录公司的名义向工信部申请产品准入,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主管商务、市监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和工信部咨询结果,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商务部和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商务、市监部门的网站公开信息,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有违反市场监督、外资管理等相关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 八、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执行的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与吉利控股签订的《服务协议》《汽车产品销售协议》等文件; 2、查阅了发行人年度、年度、年度年报以及其他在香港联交所的相关公告; 3、查阅了发行人与目录公司之间关于三包索赔收入及三包索赔支出的明细; 4、访谈了发行人、吉利控股的相关负责人; 5、查阅了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对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守法情况进行了公开信息检索; 7、就发行人业务模式和处罚情况咨询了工信部; 8、对发行人大江东生产基地进行了实地走访。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业务完整,对控股股东控制的目录公司不构成重大依赖,发行人与目录公司之间的合作不会对发行人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整车制造资质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整车制造资质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问题7.关于商标和专利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取得已注册的商标,其使用的“吉利”品牌等主要商标均来自于控股股东吉利控股的无偿授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已授权专利中,超过8,件专利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共同共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在确认函中声明其不从事实际生产经营。 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能确保发行人永久、无偿、排他使用“吉利”品牌等主要商标,今后是否有将主要商标转让给发行人的计划或保障发行人使用“吉利”等商标的权利、利益不受损失的措施;(2)发行人主要已授权专利的发明人,是否来自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实际使用相关专利,如不实际使用,控股股东保有该专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3)控股股东除放弃对专利收益的分配权外,是否保有相关专利的其他共有权利,如使用权和处分权。 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是否会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3.关于同业竞争 问题13.1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包括乘用车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乘用车产品包括吉利和几何两大品牌。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外,控股股东吉利控股控制的主营业务涉及乘用车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主要整车品牌包括沃尔沃、领克、路特斯、极星汽车。此外,吉利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涉及乘用车生产制造相关服务,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控股股东外其他企业涉及新能源科技板块。 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并在此基础上说明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同业竞争问题的主要结论;(2)公司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公司防止与控股股东旗下其他整车品牌之间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及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制度安排等。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正在与沃尔沃探讨合并事项,发行人募集资金拟部分用于产业收购。请发行人在重大事项提示中作出补充披露。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吉利汽车准备科创板上市,员工比最高时下降了1.4万人!募资亿元其中30亿元用于产业并购 中文名称: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年6月5日 英文名称:GeelyAutomobileHoldingsLimited 法定股本总额:,,.00港元 法定股份总数:12,,,股 普通股已发行股份总数:19,,,股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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