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观察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互联网领域
初期白癜风治的好吗 http://m.39.net/disease/a_5636619.html 点击上方蓝字 经查,上述九起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全文如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30号当事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HoldingsLimited) 住所:开曼群岛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广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年3月11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HoldingsLimited,以下简称腾讯)收购BitautoHoldingsLimited(以下简称易车)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腾讯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腾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腾讯。年11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年2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易车。年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无最终控制人。易车通过境内运营实体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互联网汽车广告服务、汽车金融服务等业务,年全球与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年6月12日,腾讯与HammerCapital以75.9亿元联合购买易车股权,分别持股68.18%、15.15%。年11月4日,易车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腾讯收购易车68.18%股权,并取得对易车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腾讯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易车年全球与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年11月4日,易车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腾讯收购易车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腾讯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为:。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年4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31号当事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HoldingsLimited)住所:开曼群岛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广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年3月11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HoldingsLimited,以下简称腾讯)收购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虎)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腾讯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腾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一、基本情况(一)交易方。收购方:腾讯。年11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年2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被收购方:途虎。年于上海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略),主要从事车辆保养业务,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二)交易概况。本交易系股权收购。年7月11日,腾讯与途虎等相关方签署《增资协议》,收购途虎13.88%的股权。年10月31日,腾讯与相关方签署协议再次投资,并于年11月18日完成交割。交易完成后,腾讯合计持有途虎18.34%的股权,获得控制权。本次交易金额为9.8亿元。二、违法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腾讯收购途虎18.34%股权,并取得对途虎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腾讯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途虎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年11月18日,腾讯与相关方完成交割,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就腾讯收购途虎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腾讯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为:。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年4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32号当事人: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东路58号星城酒店号房当事人: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年3月11日对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腾讯)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万达)设立合营企业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林芝腾讯、大连万达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林芝腾讯、大连万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一、基本情况(一)交易方。合营方一:林芝腾讯。年于拉萨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腾讯于年11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年2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林芝腾讯主要从事互联网增值业务,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合营方二:大连万达。年于大连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略),主要从事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商业项目建设管理及咨询等,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二)交易概况。年6月8日,林芝腾讯、大连万达、深圳高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灯)签署协议,拟设立合营企业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丙晟),主要提供线上零售领域软件服务。交易后,大连万达、林芝腾讯、深圳高灯分别持有上海丙晟51%、42.48%和6.52%的股权。合营企业由林芝腾讯和大连万达共同控制。年6月8日,上海丙晟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二、违法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林芝腾讯、大连万达、深圳高灯共同设立上海丙晟,该合营企业由林芝腾讯和大连万达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年,林芝腾讯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大连万达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年6月8日,上海丙晟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就林芝腾讯与大连万达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分别给予林芝腾讯与大连万达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林芝腾讯;大连万达。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年4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33号当事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六层-02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年3月11日对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涛)收购上海领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健)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上海汉涛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上海汉涛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一、基本情况(一)交易方。收购方:上海汉涛。年于上海市注册成立,由香港上市公司美团通过协议的方式单独控制。美团主要通过旗下运营的生活服务电子商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到店、餐饮外卖、酒店旅行等服务,年全球营业额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被收购方:领健。年在上海注册成立。领健主要为医疗领域客户提供软件服务,年全球营业额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略)。被收购方原股东一:吴志家、李锋、陈杰、曹中瑞(以下合称领健创始人团队)。交易后,4人仍合计持有领健25.11%股权,对领健拥有控制权。相关营业额信息同领健。被收购方原股东二:上海复星平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以下合称复星医药),交易后仍合计持有领健(略)股权,对领健拥有控制权。复星医药从事医药生产、医药销售和医疗服务等业务,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略)。(二)交易概况。本交易系股权收购。年8月7日,上海汉涛、领健以及领健的原股东签署《上海领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B+轮投资增资协议》,上海汉涛以(略)认购领健新增注册资本,获得对应6.67%股权,并取得对领健的控制权。年9月3日,领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二、违法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上海汉涛收购领健6.67%股权,取得领健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上海汉涛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领健原股东复星医药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年9月3日,领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上海汉涛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就上海汉涛收购领健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上海汉涛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年4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34号 当事人:嘉兴创业环球有限公司(CheeringVentureGlobalLimited)住所:SertusChambers,P.O.Box,QuastiskyBuilding,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当事人:丰田汽车公司(ToyotaMotorCorporation)住所:日本爱知县丰田市丰田町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年3月11日对嘉兴创业环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创业)与丰田汽车公司(以下简称丰田)设立合营企业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嘉兴创业、丰田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嘉兴创业、丰田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一、基本情况(一)交易方。合营方一:嘉兴创业。年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是小桔快智公司(XiaojuKuaizhiInc.,以下简称滴滴)的全资子公司。嘉兴创业主要从事海外投资业务,滴滴主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合营方二:丰田。年在日本注册成立,先后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名古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权结构分散,无最终控制人。丰田主要从事汽车、金融等业务,年全球营业额为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二)交易概况。本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年3月27日,嘉兴创业通过全资子公司与丰田签署协议,出资(略)设立合营企业DestinyMobilityInvestmentsLimited(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嘉兴创业、丰田分别持股(略)。年7月29日,合营企业注册成立。二、违法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嘉兴创业与丰田设立合营企业并实施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嘉兴创业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丰田年全球营业额为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年7月29日,合营企业注册成立。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就嘉兴创业与丰田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分别给予嘉兴创业与丰田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为:嘉兴创业;丰田。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年4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35号当事人:嘉兴创业环球有限公司(CheeringVentureGlobalLimited)住所:SertusChambers,P.O.Box,QuastiskyBuilding,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年3月19日对嘉兴创业环球有限公司(CheeringVentureGlobalLimited,以下简称嘉兴创业)收购赢时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时通)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嘉兴创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嘉兴创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一、基本情况(一)交易方。收购方:嘉兴创业。年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是小桔快智公司(XiaojuKuaizhiInc.,以下简称滴滴)的全资子公司。嘉兴创业主要从事海外投资业务,滴滴主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被收购方:赢时通。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略)。赢时通主要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二)交易概况。本交易系股权收购。年3月5日,嘉兴创业通过全资子公司与赢时通等签署股份认购协议,收购赢时通11.77%股权,并取得对赢时通的控制权。年3月16日,赢时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二、违法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嘉兴创业收购赢时通11.77%股权,并取得对赢时通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嘉兴创业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赢时通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年3月16日,赢时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就嘉兴创业收购赢时通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嘉兴创业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年4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36号 当事人:滴滴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5号楼三层号当事人:济南浪潮智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浪潮路号S06楼南一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年3月11日对滴滴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智慧交通)与济南浪潮智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智投)设立合营企业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滴滴智慧交通、浪潮智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滴滴智慧交通、浪潮智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一、基本情况(一)交易方。合营方一:滴滴智慧交通。年于北京市注册成立,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交通大数据分析等业务,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合营方二:浪潮智投。年于山东省济南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略),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等业务,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二)交易概况。本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年8月10日,滴滴智慧交通与浪潮智投签订《关于组建山东浪潮滴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并开展业务合作的合作协议》,分别出资(略),在山东省济南市设立合营企业,滴滴智慧交通和浪潮智投分别持股42%和58%。年9月3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二、违法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滴滴智慧交通与浪潮智投设立合营企业,分别持股42%和58%,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滴滴智慧交通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浪潮智投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年9月3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就滴滴智慧交通与浪潮智投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分别给予滴滴智慧交通与浪潮智投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滴滴智慧交通;浪潮智投。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年4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37号当事人: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号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年3月11日对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润东)收购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果)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苏宁润东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苏宁润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一、基本情况(一)交易方。收购方:苏宁润东。年在上海市注册成立,是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业务,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被收购方:上海易果。年于上海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略)。主要从事生鲜产品线上销售业务,年全球营业额与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二)交易概况。本交易系股权收购。年12月2日,苏宁润东通过其下属公司南京恒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易果及其原股东张晔等签订《关于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现金方式增资上海易果取得其15.21%的股权,并取得对上海易果的控制权。年12月5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二、违法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苏宁润东取得上海易果15.21%的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苏宁润东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上海易果年度全球营业额与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上海易果于年12月5日完成相应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就苏宁润东收购上海易果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苏宁润东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年4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7号当事人:弘云久康数据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7号楼16层1、、室当事人: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号13号楼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年1月25日对弘云久康数据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云久康)与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云鑫)设立合营企业浙江扁鹊健康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扁鹊)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当事方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一、基本情况(一)交易方。合营方一:弘云久康。年于北京注册成立,主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是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AlibabaHealthInformationTechnologyLimited,以下简称阿里健康)的全资子公司,阿里健康的最终控股股东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GroupHoldingLimited,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年全球营业额为(略)(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合营方二:上海云鑫。年于上海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是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最终控制人是(略)。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二)交易概况。本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年12月,弘云久康、上海云鑫和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云庭)三方达成协议,拟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医疗大数据业务。年3月30日,弘云久康于杭州设立浙江扁鹊,并取得营业执照。年6月1日,弘云久康、浙江扁鹊与上海云鑫、杭州云庭签署《增资协议》,弘云久康出资万元,持有浙江扁鹊45%股权;上海云鑫出资万元,持有浙江扁鹊40%股权;杭州云庭出资万元,持有浙江扁鹊15%股权。年7月19日,浙江扁鹊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二、违法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该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弘云久康持有浙江扁鹊45%股权,上海云鑫持有40%股权,杭州云庭持有15%股权。根据《增资协议》、《股东协议》以及《浙江扁鹊健康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弘云久康和上海云鑫共同控制合营企业浙江扁鹊,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年弘云久康及其关联方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上海云鑫及其关联方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年7月19日,浙江扁鹊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就弘云久康和上海云鑫设立合营企业浙江扁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分别给予弘云久康和上海云鑫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弘云久康(略),上海云鑫(略)。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年3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声明:转载此文仅用于传递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150964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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