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篇丨福立旺控股股东是BVI公司的科
北京看白癜风最正规的医院 http://pf.39.net/bdfyy/xwdt/ 关于WINWIN 小兵评析: 1.这个案例最典型的就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是BVI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这个公司%的股份,这算是在注册制审核理念下,对于公司股权架构最大的宽容和让步。2.对于这种情形,审核机构最关心的自然就是BVI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能够保证合法合规经营,是否能够接受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监管,同时控股股东能够履行相关册承诺等。3.对于这些疑问,发行人做出了自己的解释,最关键的是,发行人还取得了境外律师对于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主要解释有:①BVI当地有着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并且已经有了案例可以适用中国大陆的商事主体。②控股股东相关的承诺都可以履行,主要理由是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其实都住在上海,有什么处罚和监管意见可以随时送达,而BVI公司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③发行人同时也找到了其他两家在科创板上市的控股股东为BVI公司的案例,现在注册制审核下,找同样的案例成为最重要的说明方式和思路。4.这样的先例当然是好的,不过真正实施的效果还是要等这一批企业上市之后后续的持续监管实践来验证。其实,不管发行人怎么解释,其实境外主体的监管风险都是真实存在的。根据招股说明书,WINWIN直接持有公司64.14%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许惠钧、洪水锦、许雅筑分别持有WINWIN30%、60%、10%股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控股股东注册地的法律环境是否健全、控股股东能否履行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能否被持续有效监管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控股股东注册地的法律环境是否健全 根据AMSLAW律师事务所就WINWIN有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WINWIN法律意见书》”),年9月26日,WINWIN依据《国际商业公司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简称“BVI”)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年1月1日,WINWIN依据《国际商业公司法(修正案)》注册为BVI商业公司。自成立至今,WINWIN未进行过注册地变更。 根据《WINWIN法律意见书》,BVI是一个自治的英属海外领土,是政治、经济和贸易环境稳定的地区,具有健全的金融服务与法律设施,以及现代化的公司法制度。BVI拥有民主选举的地方议会和基于英国普通法的独立立法和司法体系。BVI法院作为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体系的一部分,由治安官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组成,对上诉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最终上诉至英国的枢密院,其判决为最终判决。根据《WINWIN法律意见书》,在符合BVI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的情况下,BVI法院有权对所属公司下达指令,如财产冻结、信息披露和指定接管人等。年1月28日,BVI高等法院作出一份判决(案号为BVIHC(COM)of),首次承认并执行一份中国内地民商事案件判决。BVI属于判例法体系,前述判决的作出为日后中国大陆的生效法律文件在BVI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控股股东能否履行相关承诺 1、WINWIN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许惠钧、洪水锦和许雅筑合计直接持有WINWIN%股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已做出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稳定股价、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及履行信息披露等承诺,该等承诺的约束力已经涵盖WINWIN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担任控股股东WINWIN的董事,负责WINWIN的运营及重大事项决策,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将配合、督促WINWIN履行该等承诺,不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承诺的履行,从而保障该等承诺得以完整履行。 2、从责任主体上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系上述相关承诺的直接责任主体,控股股东违反公开所作出的承诺,依然产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许惠钧、洪水锦和许雅筑直接持有控股股东WINWIN的股权,洪水锦任WINWIN的董事。许惠钧与洪水锦系配偶关系,许雅筑系许惠钧与洪水锦的女儿,目前均居住在上海市青浦区,如有监管需要相关文件可直接送达控股股东董事和实际控制人,如有监管责任可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影响被监管主体的追溯和责任主体的明确。3、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作为社会公众公司,受到监管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发行人控股股东需按规定公开披露权益变动、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的相关信息及资料,如违反相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履行股东责任,并持续遵守相关承诺。4、BVI具有完善的立法、司法体系及现代化且高效的法律监管制度,可以有效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持续遵守相关承诺。5、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且一直有效运行,能够确保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且境外架构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实际控制人能够完全控制控股股东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及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能够持续遵守并履行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稳定股价、避免同业竞争、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承诺,且公司上市后能被持续有效监管,发行人控股股东境外架构将不会对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参与资本市场各类行为以及股权清晰等造成不利影响。 四、控股股东注册地在境外的科创板企业 1、乐鑫科技(.SH) 根据《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乐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架构如下: 其中,乐鑫(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香港;EspressifInvestmentInc.注册地为英属维京尔群岛;EspressifTechnologyInc.注册地为开曼群岛;ImpromptuCapitalInc.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 2、华润微(.SH) 根据《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华润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架构如下: 华润微的控股股东为CRH(Microelectronics)Limited,其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 由此可见,科创板已有控股股东及上层持股平台注册在境外(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区)的上市企业。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能够持续遵守并履行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稳定股价、避免同业竞争、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承诺,且公司上市后能被持续有效监管,发行人控股股东注册在境外不会对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参与资本市场各类行为以及股权清晰等造成不利影响。 关于实际控制人处罚 小兵评析: 1.这个问题相对比较简单,就是发行人在转让控股股东股权的时候,没有取得台湾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2.发行人解释公司业务不属于禁止投资事项,同时后续也补充提交了许可申请,许可部门也是做了事后确认的许可,同时对违规行为做了处罚。 3.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个问题上述解决思路是最合适到位的,只是在实践中我国的很多政府部门因为各种原因却不愿意这样处理。 根据申报材料,年8月7日,许惠钧以1.50万美元、许雅筑以0.50万美元的价格分别取得洪水锦持有的WINWIN30.00%、10.0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福立旺的股份。由于许惠钧、许雅筑在作出前述投资之前未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关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许可,年2月17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向许惠钧、许雅筑出具《处分书》(经授审字第号),台湾地区经济部依据《关系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及根据《关系条例》授权制定的《违法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裁罚基准》的规定分别裁处许惠钧、许雅筑新台币5万元罚款,合计10万新台币。 一、请发行人提供台湾地区经济部《处分书》,并说明上述处分对实际控制人在大陆地区相关投资和经营的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经台湾地区经济部投审会许可即通过WINWIN间接投资福立旺事宜,违反了《关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但为可补正的事项。 福立旺的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新型电子元器件(生产电子变压器和半导体开关器件等电子电力器件);弹簧弹片及其他精密通用零部件、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精密金属结构件、汽车零部件、三轴以上联动的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用于生产弹簧、弹片等五金产品的成型机)生产;销售自产产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塑料制品制。鉴于其经营范围不属于台湾地区经济部投审会规定的禁止类投资项目,而为一般类投资项目,经投资人主动陈报、缴纳裁罚金额并补办许可后,即可补正先前未经许可投资的违规事项,既为可补正的事项,而非强制需撤销投资的禁止事项。年12月18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台湾地区经济部投审会主动陈报未经许可即通过WINWIN间接投资福立旺事宜;年2月17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投审会向许惠钧、许雅筑出具《处分书》(经授审字第号),分别裁处许惠钧、许雅筑新台币5万元罚款;年2月21日,许惠钧、许雅筑缴纳前述裁罚金额;年3月19日,许惠钧、许雅筑完成补办台湾地区经济部投审会许可。至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完成台湾地区经济部投审会补正程序,因此,上述处罚对于实际控制人在大陆地区相关投资和经营不会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二、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根据《审核问答》第5条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说明 根据《审核问答》第5条规定:“发行条件规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位于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申请在科创板上市企业,如何做好核查及信息披露工作?答: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立在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1.发行人控股股东设置境外架构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惠钧、洪水锦、许雅筑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WINWIN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台湾人,境外架构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基于持股商业惯例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为向中国境内投资而搭建,具有商业合理性。2.设置境外架构的合法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 根据SamuelsRichardsonCo.律师事务所就WINWIN有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WINWIN系依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规定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许惠钧真实持有WINWIN30%的股份,洪水锦真实持有WINWIN60%的股份,许雅筑真实持有WINWIN10%的股份,WINWIN真实持有发行人83,,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1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惠钧、洪水锦、许雅筑通过WINWIN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出资均为实际控制人家庭自有资金,真实、合法;WINWIN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3.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建立了健全、权责明确、有效监督和互相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另外,发行人已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内部管理制度,为发行人的治理结构规范、有效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实际控制人许惠钧、洪水锦、许雅筑和控股股东WINWIN均已作出承诺,承诺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将切实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且一直有效运行,能够确保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且境外架构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实际控制人能够完全控制境外架构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及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境外架构设置不会对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WINWIN设置境外架构具有商业合理性;WINWIN系合法搭建,真实持有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出资来源真实、合法,WINWIN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且实际控制人能够完全控制境外架构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及信息披露义务,境外架构设置不会对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收购 小兵评析: 1.这个案例的情形在实践中也非常普遍:发行人收购了一个刚设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根据未来收益情况进行估值,而收购之后实际盈利情况跟预测的盈利情况差异较大。 2.这个问题自然 |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luodechenga.com/ldcls/6409.html
- 上一篇文章: 信用证介绍几种香港离岸公司的融资功能
- 下一篇文章: 沣扬科技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