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例系列外资企业编
北京哪家白癜风医院好 https://myyk.familydoctor.com.cn/2831/ 一、跨境破产案件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跨境破产案件指涉外破产案件:当事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其经常居所地在域外,诉讼标的物在域外,产生、变更、消灭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域外的案件。 1、债务人的国籍、设立登记地在域外,但其经常居所地或主要财产在境内而启动的破产案件。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国籍(对于自然人)、设立登记地(对于法人)以及另有经常居所地均不在本国,则被视为“长臂”管辖,极易产生管辖冲突。但若外籍债务人的经常居所地在境内,符合《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欧盟破产程序规则》这些有较大影响的国际性文件的管辖界定,可以推定其经常居所地为主要利益中心;同时也与我国破产法关于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的界定相符。 2、债务人股东为外国人的破产案件,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外商独资企业破产。如年的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重整案,该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为注册在维尔京群岛(BVI)的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PSS);年的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重整案,该公司系注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年,韩国株式会社韩进海运的全资子公司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曾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申请重整,后撤回申请。上述各家子公司均为中国法人,但是无论清算还是重整,都将改变既有的投资法律关系,故属于跨境破产案件。 3、债权人来自域外的破产案件。主要是指申请人为外籍主体,申请本国债务人破产。外籍申请人的身份确认需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其债权人地位的确定需要外国生效裁判证明的,应当事先经过民事司法协助程序办理。 广东远景产业投资董事、知名破产事务专家王佳佳博士表示,跨境破产是否顺畅,衡量的重要因素是本国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程度,这一点在《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上也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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