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滁城养犬的规范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倡导市民文明规范养犬行为,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滁城规范养犬管理范围:“世纪大道—上海路—会峰路—创业路—龙蟠大道—金陵路—敬梓路—西涧路—凤凰洼水库—琅琊山北大门—丰乐亭—市一水厂—西涧路—永康路—世纪大道”所合围区域以及合围区域外、中心城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

二、登记管理

(一)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具备资质的免疫机构进行狂犬疫苗接种,领取免疫证明。

(二)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七日内,持免疫证明到市城管执法局确定的地点办理犬只信息管理标识。

三、行为管理

(一)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有效的犬只信息管理标识,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犬绳、犬链等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人员,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二)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车站等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止标志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的除外。各街道可根据实际选定适当的室外公共场所设置遛犬区域,鼓励商场、市场设置犬只寄存处。

(三)禁止在滁州市区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

(四)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符合条件饲养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犬证。

(五)各街道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的养犬情况逐家逐户进行摸排,对养犬户的姓名及犬只种类、数量登记造册,教育引导属地内的居民规范养犬,自觉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文明养犬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四、法律责任

(一)养犬人违反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的犬只,予以收容。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执法部门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准确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不文明养犬行为,纳入所在单位文明创建考核扣分项。

(五)禁犬场所管理方对携犬进入的,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

特此通告

琅琊区养犬整治管理办公室

年7月27日

致养犬居民的公开信

滁城养犬居民:

您好!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人身安全,维护滁城优美人居环境,倡导文明生活方式,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提倡文明养犬,创建文明城市,自年12月1日起,滁城实施《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和年12月21日实施《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滁城实行限制养犬制度

根据《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第二条:城区限制养犬区域指“世纪大道—上海路—会峰路—创业路—龙蟠大道—金陵路—敬梓路—西涧路—凤凰洼水库—琅琊山北大门—丰乐亭—市一水厂—西涧路—永康路—世纪大道”所合围区域以及合围区域外、中心城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

根据《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第十条:限养区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饲养成年犬肩部高度超过61厘米的大型犬、烈性犬;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具备:居住场所为尚未规划建设的自然村庄村民自建房,且有单独院落,无饲养犬只扰民的不良记录,圈养或者拴养,并签订文明养犬责任书等条件。不符合《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规定饲养的犬只,自行将犬只转让或移送至限养区域外饲养,也可以送市犬只收容所收容。

二、大型犬、烈性犬标准和品种名录

大型犬标准。犬肩高度61厘米以上(含61厘米)的为大型犬。

烈性犬种类(含以下血统的杂交犬):

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非拉犬、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2、斗犬类: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斗牛梗。

3、牧羊犬类:德国牧羊犬、中亚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4、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梗,苏俄猎狼犬。

5、其他犬类:杜宾犬、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利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脊背犬、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赛特犬。

三、养犬实行登记管理和佩戴犬牌制度

养犬人饲养的犬只应先到市农业部门指定的免疫地点,进行狂犬病预防接种,持市农业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七日内,到市城管执法局养犬管理服务中心(琅琊西路88号建设大厦对面,服务中心-)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信息管理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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