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受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被告人--原罗甸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上诉一案进行宣判。

该案经惠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判后,被告人王军对判决不服,上诉至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原判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年11月11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王军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图文来源:惠水法院整理编辑:惠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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