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上市公司下属IPO企业终止审核被大客
台上市公司下属IPO企业终止审核!被大客户抛弃,业绩骤降 公司名称:永道射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rizonRFIDTechnologyCo.,Ltd. 注册资本:19,.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何奕达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年6月11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年5月6日 住所:江苏省扬州市吴州东路88号 主营业务概况 公司专业从事物联网领域射频识别(RFID)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致力于成为“全球最佳的RFID设计制造服务商”。公司是全球最早进入RFID电子标签领域的企业之一,主要产品为RFID电子标签,是全球领先的RFID电子标签生产企业。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获得专利项,其中包含14项发明专利。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简介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YFYRFID,持有本公司,,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86.51%。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32%、64.12%、50.77%和49.99%,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发行人销售给Checkpoint、Naxis、上海小林商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东鸿印务有限公司和TENTACCO.,LTD等主要客户的产品最终应用于迪卡侬及迅销集团旗下品牌优衣库等,因此发行人对最终应用客户或品牌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虽对单一客户、单一最终应用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均不超过50%,但如果公司未来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出现变化或公司在新客户、新市场领域的开拓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76.21%、75.23%、75.49%和81.06%,存在供应商集中度高的风险。 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失败风险 年度至年上半年,公司的研发费用分别为1,.78万元、2,.65万元、1,.15万元和.2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1%、4.13%、4.65%和5.36%; 实际控制人情况 报告期内,永丰余一直作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由于其无实际控制人,因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具体分析如下: 1、永丰余股权分散,无任何一方可以控制永丰余股东会 永丰余为中国台湾地区上市公司(.TW),报告期内股权结构基本稳定但较为分散。截至年7月17日,永丰余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永道射频向最终客户迪卡侬和优衣库的销售金额分别为:3.38亿元、3.3亿元、2.28亿元、.52万元,占主营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92%、67.15%、53.12%、48.41%。可以明显看出,永道射频的最终客户营收占比几乎常年都在50%以上,如果公司未来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发生变化,或者新客户拓展不及预期,那将对公司的业务和业绩形成巨大的冲击。 公司报告期各期向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32%、64.12%、50.77%和49.99%,客户集中度较高。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Checkpoint于年被国际知名标签和包装解决方案供应商CCLIndustriesInc收购,经营策略有所调整,并于年度增加电子标签生产设备,导致其年度向公司采购的数量和金额有所减少。 永道射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永道射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报告期,发行人收购台湾永奕存货和固定资产等资产,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台湾永奕在收购前主要从事设计、销售无线射频产品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收购前后台湾永奕的主要经营情况与财务数据,合并对价及确定依据,相关资产的评估情况,说明交易对价的公允性;(2)补充披露收购台湾永奕相关资产的原因,台湾永奕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营销网络等方面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存在重叠的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3)收购完成台湾永奕的存续情况及主要人员的工作去向;(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台湾永奕的业务与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年4月,发行人从关联方永丰精密以万元受让扬州永奕%股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永丰精密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补充说明发行人受让扬州永奕股权的原因;(2)补充说明上述股权交易对价确定的依据,结合评估情况补充说明交易对价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永丰余存在较多关联方,报告期发行人与永丰精密、永丰余商事株式会社等发生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对外投资情况,进一步核实并披露和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2)补充说明发行人向永丰精密采购的具体内容、金额及采购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公允性,进一步解释年发生大额关联采购的原因,第三方双方关联交易停止后发行人标签产品的替代供应商,说明发行人是否与其存在关联关系;(3)补充说明年3月永丰精密向发行人无偿转让专利权的原因,专利名称及主要用途,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4)补充披露发行人在日本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发行人日本销售渠道是否主要依赖永丰余商事株式会,报告期发行人向其支付市场调研费的原因及定价依据,进一步说明向其销售和采购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永丰银行的资金存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额、利率、期限等,说明发生关联存款的原因及利息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变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2)补充披露在永丰证券购买基金产品的名称、金额、期限及到期收益率等,说明上述基金产品收益率是否与同期同类产品存在差异;(3)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设计和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发行人销售收入存在ODM和OEM模式,报告期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61.32%、64.12%、50.77%,年发行人对主要客户销售收入下滑明显。请发行人:(1)分别按OEM和ODM模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名称、销售收入及占比、毛利贡献,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业务合作历史和合作模式、订单变动,补充说明客户结构及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详细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2)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偏高是否与行业特点、经营模式、发展阶段相匹配,是否导致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补充说明上述主要客户是否与发行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核心人员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年至今订单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货、回款是否正常,报告期发行人客户名称和回款名称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核查意见。 6、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76.21%、75.23%、75.49%,其中原材料芯片主要向两家境外供应商采购。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成立时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从业人数、与发行人合作时间,是否与主要股东、董监高、核心人员及其关联方等存在关联关系;(2)说明报告期内向上述供应商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芯片采购数量是否与发行人产销量变动相匹配,是否存在采购返利情况,如有,请说明具体金额及占比;(3)补充说明通过芯片代理商Edom间接采购的原因,采购价格是否与其他自产或代理供应商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4)说明部分原材料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因,是否为行业普遍现象,对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替代性原材料供应商;(5)发行人采购原材料芯片主要系以美元结算,结合海外疫情、贸易摩擦、双方采购协议安排及汇率波动等,补充披露对原材料采购的具体影响,是否对发行人生产构成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报告期发行人境外收入占比逐年增高,分别为44.85%、44.86%、47.52%。请发行人:(1)请在“业务与技术”章节中的销售模式部分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境外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出口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境外销售主要客户及类型、销售定价依据、销售金额及占比、境外客户是否与发行人竞争对手存在业务往来;(2)补充说明各期海关报关出口数据与境外销售额的对比及差异原因;(3)补充说明境外亚洲、美洲、欧洲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说明对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方法、程序、依据和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走访境外客户、电话访谈境外客户和邮件访谈境外客户的期间、数量、收入占比、访谈次数等情况,并对境外收入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8、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9,.57万元、49,.24万元、42,.78万元,收入主要来自RFID电子标签销售,同时存在系统集成和贸易业务。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定价政策,国内销售与国外销售,OEM与ODM定价政策是否相同,补充说明WetInlay、DryInlay销售价格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价格水平存在差异;(2)补充说明年WetInlay、DryInlay销量增幅较大、年DryInlay销量下滑的原因,合同(订单)的执行和产品交付是否存在跨期情况,结合期后订单说明产品销量是否存在持续下滑风险,是否对发行人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3)补充披露产品加工收入增幅较大的原因,是否与客户提供原材料金额相匹配;(4)补充披露系统集成及贸易业务具体业务模式、主要客户,报告期各期收入金额及占比、毛利率等,说明上述业务收入确认的方式及收入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9、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29,.15万元、29,.25万元、26,.63万元,主要为直接材料。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类细分产品/业务成本的具体构成;(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产品成本结构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主要产品原材料采购量与相应产品产出量及收入是否匹配,若不匹配,请详细解释差异的原因;(3)结合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说明各类原材料采购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趋势;(4)结合报告期内产量、平均人数的变动,分析人均产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结合各期的产量情况说明水电费的耗用及制造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6)结合业务模式,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及成本核算的过程和控制的关键环节,以及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0、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4.31%、37.29%和34.5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OEM与ODM毛利率、内外销毛利率,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成本构成、客户及定价等,补充说明DryInlay、WetInlay两类电子标签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年DryInlay毛利率大幅下滑且低于WetInlay毛利率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同类产品毛利率存在差异;(3)补充说明产品加工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OEM毛利率(不考虑原材料成本)存在较大差异;(4)分别披露系统集成和贸易业务毛利率,补充说明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5)比对前五大客户的毛利率水平,同时结合定价、议价和调价机制等,进一步说明并披露不同客户的毛利率水平的差异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11、关于期间费用。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员工数量、平均薪酬及变动情况等,分析并披露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结合客户送货模式说明销售费用中运杂费变动的合理性;(3)补充披露市场推广的主要形式、内容和支付对象等,说明市场推广费变动的原因;(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股份支付的具体情况,包括授予对象,授予日及公允价值确定情况等,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5)补充披露目前在研项目的主要情况、研发预算、累计研发投入金额,说明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加计扣除的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具体差异的原因;(6)补充披露发行人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2、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42,.05万元、9,.00万元,分别下滑12.46%、17.33%。请发行人:(1)结合核心业务、经营环境、同行业可比公司等,说明报告期内业绩波动的原因,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是否一致;(2)结合期后订单及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情况,说明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是否仍处于正常状态,并充分提示业绩变动或下滑的风险及其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说明正在采取或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及预计效果。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经营业绩下滑是否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详细分析发行人业绩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核查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是否正常,出具明确意见。 13、发行人拟募集4.64亿元用于年产30亿枚电子标签建设项目,报告期发行人部分产品销量下滑,产能利用率逐年降低。请发行人:(1)结合目前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公司的市场份额、产销量、客户变动及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未来是否能消化新增产能;(2)请补充披露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募投后折旧或者摊销费用的增加,项目实现效益甚至初期亏损,市场容量有限(是否存在客户支撑)等风险;(3)募投项目是否涉及用地、环评、项目批文等,相关手续是否履行完毕。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请发行人披露:(1)历次减资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多次增资后又减资的原因及合理性;(2)PVIInternational、GLOBALSUCCESS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历史沿革,和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以列表方式披露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变动的背景,相关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同一次或相近的转让或增资之间价格差异的合理性,出资来源及合法性,股权变动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代持、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4)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直接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请发行人:(1)披露永丰余上述相关股东、董事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2)结合永丰余上市地相关规则及信息披露情况,以及永丰余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说明认定永丰余无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地相关规定;(3)结合永丰余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相关关联方的业务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要求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1)永丰余通过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YFYGLOBAL和设立在香港的YFYRFID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各层股权关系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的合法性,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发行人如何确保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2)就境外各层持股主体采取的核查手段,相关核查的有效性。 17、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关联租赁、在关联方存款或购买货币基金、资金拆借等多种类型的关联交易,关联采购逐年增加。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价格公允性,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类型较多,且关联销售金额逐年增加的合理性,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控制措施是否有效;(3)是否存在未及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续补充确认的情况,相关会议制度、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切实有效执行;(4)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注销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形、是否涉及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注销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76.21%、75.23%、75.49%,存在供应商集中度高的风险。发行人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芯片、天线及纸材,其中芯片主要向境外两家供应商Impinj(自产)和Edom(代理NXP品牌芯片)采购。发行人的主要生产设备粘晶机及覆合机供应商为德国Muehlbauer。瑞章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冠威热敏纸有限公司年新成为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 请发行人披露:(1)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相关供应商为原材料及生产设备的生产厂商还是经销商;(2)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的合作历史、合同签订模式、合作关系是否稳定可持续;(3)除现有原材料、设备供应商外,是否有其他替代厂商,发行人为保持供应商稳定、减少供应商依赖采取的相关措施;(4)在发行人主要生产设备依赖德国Muehlbauer的情况下,发行人的技术水平、核心竞争力如何体现;(5)瑞章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冠威热敏纸有限公司年成为前五大供应商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请发行人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向各主要最终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发行人与直接客户及最终客户之间的合作模式、具体合同签订方式,发行人是否与最终客户直接形成合作关系并向最终客户指定的中间商销售;发行人针对客户集中度较高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2)除checkpoint外,其他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向上游拓展的趋势,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终端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否稳定、可持续,发行人为维系客户采取的相关措施,发行人大客户销售金额大幅下滑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该趋势未来是否将持续;(3)发行人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合作历史,相关客户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TENTACCO.,LTD、LABIDS.r.l.年成为前五大客户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情况,其中多个商标为受让取得。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受让取得的商标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取得时间,出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受让取得的专利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取得时间,出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相关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取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备案,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是否需独立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或备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因无证经营、超产能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2)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4)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报告期内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如有,发生事故或受到处罚的原因及经过,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发行人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发行人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发行人环保的媒体报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自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产1处;租赁房屋6处,其中3处未约定租赁面积。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土地使用权、房产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具体价格及其公允性,租赁的部分房屋未明确租赁面积的原因、实际使用面积;(3)租赁的房产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要程度、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是否存在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出租方无权出租、未办理租赁备案等瑕疵,出租方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监高、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租赁的厂房如需搬迁的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2)发行人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3)发行人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隐患。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金额,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并揭示相关风险、披露应对方案;(2)报告期各期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发行人董监高、普通员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当地人均薪酬水平比较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请发行人:(1)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是否为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2)更新招股说明书的过时数据,说明相关数据的引用是否真实反映行业发展趋势。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出货量为国内第一、全球第二。招股说明书列举的同行业竞争对手中,多家为境内外上市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2)公司业务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在行业中的地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市场地位及核心竞争力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情形。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合计金额分别为1,.23万元、1,.73万元和.45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2.94%、9.72%、8.91%。同时公司外销业务收到出口退税各年度金额分别为1,.70万元、.46万元、.33万元,税收优惠对公司的经营成果有一定影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到期时间,是否已开展复审申请工作,通过复审是否存在困难,如不能通过复审对生产经营及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2)主要出口国(地区)的贸易政策、国内的出口退税政策,上述政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独立董事任职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相关规定;(2)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是否有人员曾任职于竞争对手;如有,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报告期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净利润,投资活动现金流呈净流出。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采购政策、信用政策、存货及公司行业地位等,对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与营业收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与成本费用进行对比分析,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净利润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间接法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损失发生的具体情况,包括投资对象、投资成本及发生亏损的原因等,说明经营性应收、应付、存货变动较大的原因及与相关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购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说明是否与公司产能变动等相匹配;(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内容、产品类型、期限、收益率及投资收益,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混合金融工具,说明相关会计处理;(5)补充说明取得借款收到现金与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借款方、期限及利息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8,.75万元、6,.64万元和7,.71万元,账龄主要为1年以内。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各期第四季度销售变动情况,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变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情况;(2)补充说明对主要客户的收款及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账龄是否与信用期一致,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是否与合同约定付款情况存在差异;(3)补充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化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38万元、5,.19万元、4,.80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和库存商品。请发行人:(1)结合生产模式和特点、生产周期及备货政策,进一步说明各存货项目波动的原因及存货结构的合理性,说明年原材料(含在途物资)余额较大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采购规模、生产领用匹配;(2)说明报告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的订单支持率、期后结转率及期后销售比例;(3)补充披露存货的库龄结构,说明不同期限存货的具体构成及变动原因,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补充说明存货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地点、人员、各类存货盘点方式及结果(包括在途商品的盘点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一致,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净值分别为19,.00万元、18,.77万元和16,.2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新增和处置、报废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账面原值、累计折旧、成新率及处置损益;(2)结合机器设备资产的使用状态,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机器设备类在建工程转固的同时处置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原因,上述资产涉及出售转让的,请说明资产购买方名称,是否为发行人主要股东、核心人员、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明细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预算、期初余额、本期新增、本期转固金额、本期结余金额、期末完工比例,说明在建工程的转固时点及依据;(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部分在建工程部分转固,请结合工程进度及使用状态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5,.04万元、4,.34万元、4,.12万元,主要为应付材料款。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应付账款余额与采购模式、采购金额等的匹配关系,说明报告期应付账款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前五大应付账款的情况,包括名称、采购内容、金额、账龄,期后结算进度,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核心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应付账款的账龄,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付款政策,是否存在逾期未支付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7、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64万元、.94万元、.7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其他应付款中关联方往来的具体情况,包括关联方名称、往来款形成的原因,结合香港永道对台湾永奕的具体合并方案,补充说明年其他应付款大幅减少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8、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9万元、.09万元、.16万元,主要为预收货款。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预收款项前五大客户及预收款情况,结合主要客户的合同条款、当期销售额及应收账款情况等,说明采取预收款结算的原因,并进一步分析预收款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说明预收账款期后确认收入情况,确认时点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的具体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请补充披露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超过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 4、请发行人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是否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影响财务工作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与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予以说明。 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公司水平的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1、请发行人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补充说明以下事项:(1)疫情对发行人近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具体影响面,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年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有重大变化,相应期间预计营业收入、扣非前后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及与上年同期相比是否有重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的自我评估及依据;(2)如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有较大或重大影响,该影响是否为暂时性或阶段性,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是否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3)请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上述重大信息,并完善下一报告期业绩预计信息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判断依据和结论,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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