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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周乐伦、广州新百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京民初号二审案号()京73民终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

审   判   长    赵 玲

审   判   员    杨 潇

审   判   员    吴园妹 

法官助理赵康斌书记员王 雪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DARRENTUCK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琛,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古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广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磊,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曾鹏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磊,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乐伦,男,汉族,广州新百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百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乐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涉案擅自使用新百伦公司NewBalance运动鞋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新百伦公司经济损失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三、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浪网(网址为   判   长    赵 玲审   判   员    杨 潇审   判   员    吴园妹

二O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赵康斌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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