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史上最全解读CRS
点击上方蓝色字体, 虽然不征税,但还有两个潜在风险,一是大额保单是否会牵涉到规避外汇管制。目前国内个人每年只有五万美元外汇额度。二是有非法收入的客户要担心被披露的问题。 CRS只影响新开账户吗? 不是。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是新的账户开户程序。CRS要求的是对每个国家的非本国税务居民藏在该国的金融资产账户进行“总清算”,只不过是根据资产大小有先后调查的顺序而已,即使是在年前开的账户也逃不掉被调查的命运。 私募基金如何受到CRS的影响? 私募基金的设立有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的法律存在形式。但是不管架构如何变化,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其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者交易,因此对于这类实体通常在CRS下可以直接将其分类成投资实体。 对于那些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为主的私募基金,不论该其采用何种法律形式,鉴于其投资金融资产的业务特性,在CRS下通常可以直接将其分类成投资实体。这类私募基金需要对金融账户持有人(如基金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身份识别和信息申报等合规工作,但是需要注意房地产基金的特殊性。 P2P行业会受到CRS的影响吗? 从CRS的角度来看,由于很难将P2P归类为CRS中的金融机构,因此通常是不会有CRS下对于金融机构的相关合规义务的。当然,在P2P的业务流程中可能还涉及到其他金融机构,例如银行类存管机构,当这类存管机构符合CRS下的金融机构,尤其是托管机构的定义时,存管机构本身是可能会涉及到CRS下的若干合规要求的。 另外,P2P存在被用来逃税的可能么? 首先,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有明确的规定,适用税率为20%。但是通过P2P获得的利息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像银行储蓄利息收入那样有减免?或者P2P公司是否对客户取得的P2P理财收入有代扣代缴的义务?这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属于灰色区域。而在税收征管较为发达的国家,譬如英国,政府出台P2P监管规定的同时,税务机关就立马联动,出台了相应的税收征管文件或指引,对P2P当中涉及的税收法律关系进行明确。 其次,外国的税收居民在中国完全有可能购买P2P产品理财而获得收入。例如一个在美国长期居住工作的中国人(属于美国税收居民)在中国购买了P2P理财产品,其获得的收入是需要向美国国税局IRS申报的,否则可能会涉嫌逃税。 所以说,通过购买P2P理财来进行跨国藏匿资产和避税是非常有可能的。 如何应对CRS? 1 合法申报税务并合理缴税 2 将资金转去不在CRS名单中的司法管辖区,刻意逃避监管 这是一种风险性质的操作方式,过程及结果可能导致某些法律风险。最主要的风险有两个: a)这种做法日后被相关税务单位掌握,从而要求就所逃避的相关金额补税并加以处份。 b)将资金转去不在CRS名单中的司法管辖区之后,若是日后资金希望回到AEOI的系统里面,有可能面临资金来源合法性被质疑,而产生许多困扰。 3 合法改变税务居民的身份 透过国籍以及经常居住的改变、或是资产/股权持有者身份的改变,而达到税务居民身份的改变,或是纳税义务的改变,则自然就改变了纳税的责任。 4 海外现在已经有账户的,将每个账户金额减少到万美金以下 5 利用信托,基金,保险,投资机构,房地产等多种资产配置来分散资产的持仓 6 置换资产 CRS体系下,只有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有现金价值的金融资产,才需要申报;不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如不动产、艺术品、贵金属等均不需要申报 7 操控年末账户余额 金融账户的年末账户余额是CRS下所需申报的涉税信息中很重要的一项。但是如果账户持有人通过操控年终余额数,譬如在每年年末时将账户余额清空,等CRS申报结束又将余额倒回来,以规避CRS申报,那么此时应启动“反规避”措施。 8 将资金囤积在豁免申报的信用卡发行机构 CRS下有一类豁免金融机构叫做“符合资质的信用卡发行机构”。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意见稿)中并没有这一类豁免金融机构的规定,但是在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了与此相关的豁免金融账户类型: a)因信用卡超额还款或者其他还款而形成,且超额款项不会立即返还客户; b)禁止客户超额还款30万元以上,或者客户超额还款30万元以上的款项应当在60天内返还客户。” 如果客户将其持有的需申报账户里的余额在年末临时转移到豁免账户,利用60天的“空子”来规避CRS申报,同样属于“反规避”措施调整的对象。 9 金融机构故意不设置电子记录和提供电脑系统支持 在CRS下,金融机构(如属于投资实体的公司、基金或者信托等)如果故意不设置电子记录或者提供电脑系统支持,导致存量账户的识别以及账户加总余额等相关CRS合规规则无法适用,同样也应视为规避CRS申报的不合规行为。 10 调整信托架构——几类属于“非合规主体”的家族信托 a)受托人为个人的家族信托 如果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一个专业的被其信任的个人去管理,那么很明显这将无法满足CRS下判定“投资实体”时所需要通过的“被专业管理”测试。因为“被专业管理”测试要求某个实体受到另一个金融机构的“专业管理”,而单个的自然人并不属于金融机构。 b)直接持有房产等非金融资产的家族信托 如果家族信托下所持有的只是房产等非金融资产,那么不管持有的资产数额有多大,不论该信托是否有专门的金融机构来“专业管理”,通常都无法满足CRS下判定“投资实体”时所需要通过的“金融资产”测试,因此也就不可能被判定为“投资实体”,不属于合规主体,因此也没有CRS下的合规义务。(这个地方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持有,如果通过中间公司间接持有,那么情形又会不一样) c)受托人为PTC的家族信托 所谓PTC就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并非个人或者专业信托公司,而是信托公司为该家族信托专门设立的一个PrivateTrustCompany(PTC)(该PTC公司的董事可能由专业信托公司委派或者由专业的律师或者投资顾问担任)。PTC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对家族财产进行管理。判断这类家族信托是否属于投资实体的关键是看该PTC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以及该PTC是否对家族信托进行”专业管理”。 对于PTC本身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各国对于PTC的法律规定并不相同,因此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OECD也并没有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但是对于是否构成“专业管理”,根据OECD《CRS实施手册》,如果一个PTC对于家族信托提供的是与金融资产或者信托财产无关的其他行政类管理服务,那么通常不能判定该PTC对家族信托进行了“专业管理”。也就是说即便PTC自身属于金融机构,该家族信托也不可能被判定为投资实体,因此也就没有CRS下的合规义务。 美国将成为新的避税天堂? 通过前文的CRS签署国名单可以看出,美国并没有签署CRS。这是因为,美国已经根据《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肥猫法案)实施了自己的财务信息收集体制,专门针对美国人的海外金融资产,所有其他国家都须每年向美国政府提供财务信息。从年开始,这些财务信息就已经回收美国了。因此,美国目前没打算,或者说也没必要采纳CRS。目前,世界上大概有近十万家金融机构都已经在自动根据肥猫法案的要求,向美国政府提供他们那里美国人的金融账户信息。 另外,特朗普上台后,有消息称,肥猫法案可能会被废掉。而强势的特朗普并不一定会签署CRS。年美国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上川普被提名为美国总统竞选人的同时,共和党还发布了共和党政策纲领,其中,有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论述中就明确提出要废除FATCA。 有阴谋论者猜测这是美国政府故意为之,目的就是为了让全世界的财富都流到美国,因为虽然美国政府对自己的避税者深恶痛绝,但是对国外过来避税的富人是敞开怀抱的。 事实真是这样吗?举个简单的例子来看。 香港居民李小姐在美国设立了一个基金A,由美国的一家基金公司来管理,同时在韩国设立了一个基金B,由韩国的一家基金公司来管理。A和B都在英国的金融机构C拥有金融账户。尽管A和B在CRS下都应属于投资机构类别,但是C在对其账户持有人A和B进行识别的时候,所采取的方式会有所不同: 对于基金A:美国被英国政府列为非CRS参与国,那么A虽然本质上是投资机构,但却会被分类为被动非金融机构,C需要穿透基金A找出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即香港居民李小姐。 对于基金B:韩国属于CRS参与国,由于B基金属于投资实体(金融机构的一种),那么C对B无需进行操作,因为CRS下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是豁免申报的。(B基金自己作为韩国的投资机构,韩国基金公司会去识别其账户持有人李小姐的身份信息。) 由此可以看出,即便美国不参与CRS,但是美国的投资实体类金融机构在这个CRS参与国进行投资并拥有金融账户时,躲在美国投资实体后面的控制人同样也会被识别出来。 本文转自网络,旨在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热门阅读: 香港各大保险公司优惠信息汇总 人民币贬值,友邦又开始加班办理业务了(再现16年以来排队盛况) 香港六大保险公司信息汇总(地址,电话,网址,热门产品,缴费方式) 香港永隆银行开户指南 友邦、保诚App操作指南 保诚全新重疾--守护健康危疾加护保 AIA重疾险升级:「加裕智倍保」产品解析 赞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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