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财富架构团队总经理周萱

红筹架构一直以来是中国境内企业进行跨境融资和海外上市最常用的架构。红筹架构是指通过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以股权收购或协议控制(“VariableInterestEntities”或“VIEs”)等形式将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注入境外控股公司,并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海外进行融资或者上市的架构或安排。

自从新浪、搜狐等互联网企业以红筹架构第一次登陆美国资本市场以来,这一架构被众多中国互联网和高科技企业所效仿使用,并成功在境外完成融资和上市。红筹架构对中国企业的壮大和国际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年,在国内A股市场高估值的诱惑下,以暴风科技为代表的一大波中国概念股拆除已经搭建好的红筹架构,在境内A股上市,掀起红筹回归的高潮。在当时的政策环境下,要享受境内资本市场的红利,拆除红筹架构是唯一的选择。

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允许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hinaDepositoryReceipt”或“CDR”)。虽然最后由于种种原因CDR并没有实际落地,但这是中国资本市场试图将红筹架构纳入其疆域的一次可贵的政策尝试。年01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允许红筹架构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虽然监管尺度尚待实践检验,但是这些法规拉开了红筹架构企业登陆科创板的帷幕,前景令人期待。

红筹架构(包括其搭建和拆除)可能涉及包括关联交易、反避税、并购重组、优惠返还等在内的一系列复杂税务问题,业界已经对红筹架构做过大量的税务分析。本文试图仅仅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结合最近离岸地包括开曼、BVI等地颁布的经济实质法案和自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对涉及的主要交易方(主要是企业创始人和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影响做一个简要分析,并讨论采用红筹架构的境外家族信托可能会涉及的中国税务问题。

对于非居民投资人的个税影响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红筹架构下境外的投资人,通常是在中国个税法下视为非税务居民的外籍人士。图1为典型的红筹架构,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税务筹划的功能。其中WFOE是在中国境内的实际运营主体,CaymanCo.为拟境外上市主体,HKSPV为其持有的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其主要作用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中国大陆和香港双边税收安排下的税收优惠,同时,便于未来便利地处置WFOE的股权,避免繁琐的中国政府审批和股权变更登记流程。BVISPV为境外投资人对拟上市主体进行投资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对它的投资,避免非居民投资人的任何投资变动都反映在上市公司CaymanCo.的层面,维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

图1:典型红筹架构

在新个税法实施之前,如果作为非居民的境外投资人打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下同),那么他可以选择在个人层面退出或者是在境外BVISPV层面退出。通常会认为在个人层面退出是比较节省税务成本的。这是因为,如果在境外BVISPV层面退出,而中国税务机关认为该等转让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例如被转让的目标公司(即CaymanCo.)以及它持有的下面的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即HKSPV)都没有商业实质,那么被转让的目标公司及所有的境外中间控股公司都会被中国税务机关穿透,该等转让就被认为是实质上转让了最底层的中国公司即WFOE的股权,从而构成相关法规(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即7号公告)下所称的“间接转让”,境外卖方BVISPV因而取得了来源于中国的收入,会被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在这样的情况下,由境外的非居民个人直接作为卖方,通过直接转让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即图1中的BVISPV)的股权来实现退出是比较有利的税务安排。因为非居民个人转让一个境外公司的股权,并非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中国税务机关对此没有征税权。

新个税法最大的变化,是将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引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反避税规则,是指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反避税的内容主要包括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其中一般反避税又包括滥用税收协定和滥用公司组织形式等。特别地,在一般反避税的规定下,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基于一般反避税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包括前述旨在针对涉及中国公司股权和房产的间接转让进行征税的7号公告等。

由于新个税法反避税规则的引入,预计上述的间接转让规定也将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换言之,非居民个人通过转让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来实现退出或部分退出的话,在被转让的目标公司及所有的境外中间控股公司都缺乏经济实质的前提下,这些公司都会被中国税务机关穿透,从而非居民个人视同转让最底层的中国公司的股权而取得了来源于中国的收入,因而需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红筹架构下的非居民投资人,需要重新审视交易结构,以避免增加交易的税务负担。上述新个税法前后,在不同主体层面退出的中国税务后果(如表1)。

表1:新个税法实施前后交易架构下退出的税务后果对比

交易架构

中国税务后果

新个税法之前

新个税法之后

非居民投资人从BVISPV层面退出

10%预提所得税

10%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投资人从其个人层面退出

中国无征税权

20%个人所得税

7号公告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港规则,或者相反地,如果满足某些特定的条件,甚至可以略过反避税规则下所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综合所有事实进行具体分析的原则和步骤,直接判定交易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而由中国税务机关征税。是否中国的税务立法机关还会颁布具体的规则将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这些操作细则平行地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有待进一步明确。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法下间接转让的征管实践中,根据公开的案件信息,尚未有境外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被穿透的案例,即使在这些案例中,转让方也并不完全符合上文所提到的安全港规则。

这可能是因为,如果对于这些境外的上市公司进行穿透,可能会对这些上市公司的投资人有一定的税务影响,中国税务机关对此持谨慎的态度。其次,在各地的上市规则下,上市公司本身需要履行一定的申报和合规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境外上市公司本身也承担一定的职能,具有一定的商业实质。在个人所得税法下的间接转让的征管实践中,是否也会秉承同样的执法原则,也是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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