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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日起,中国及香港等数十个国家地区将同步开始实施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以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的逃避税行为。结合10月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开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信息,八类高净值客户成为了CRS实施后的高危人群,包括已经移民的中国人、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人群、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人群、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在海外已购买大额人寿保单人群、已设立海外家族信托人群、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人群及金融财富机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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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并非一个新话题。早在年9月,我国在G20层面承诺将实施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按照时间表,将于年1月1日实施新的账户开户程序,并于年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

国家税务总局起草并对外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年起,将依照新规实施新的账户开户程序,并进行严格的信息审核,以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

CR是CommonReportingStandard的英文缩写,中文翻译为“统一报告标准”,它是年7月OECD发布的StandardforAutomaticExchangeofFinancialInformationinTaxMatters(AEOI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一个构成部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的,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

根据AEOI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CRS实施后的信息交换过程)

不难发现,高净值客户中的以下人群将成为CRS的目标人群:

第1类: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一方面,中国高净值人士较喜欢移民美国、澳洲、加拿大、英国、新西兰等国家,这些国家本身均要求税务居民每年要将全球资产披露,并且每年还要进行税务申报;另一方面,中国移民大多低调,不习惯全面申报资产,更没有如实向移民国家交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CRS协议内容,若在中国境内的隐藏金融资产,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给移民国,同时极有可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第2类: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群

CRS实施后,只要是中国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资产:存款帐户、托管帐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帐户、期货帐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

上述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或地区,也会将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局。

举个例子,如果你是有大陆身份证的人,并在香港汇丰银行有存款万。那么,香港汇丰银行就会把你的存款报给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再将你的存款信息报给大陆税务局。

这时,你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果钱是从中国大陆出去的,资金是合法收入还是灰色收入?是合法出境还是非法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监管出境?这些资金在中国是否合法纳税?纳税凭证能提供吗?这些问题,无论哪一关,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第3类: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群

中国人在境外税收非常优惠的地域设立过公司,并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或通过公司帐户来进行理财或消费,这类企业将可能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即壳公司)。

CRS实施后,将要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你及公司两层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将变得更加困难。

在高净值客户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这些在年后均面临披露。

第4类: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如果公务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移民),在境外放了大量钱财且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这将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5类:在海外已购买大额人寿保单的人群

近年来,为应对人民币贬值,许多高净值客户在通过各种途径多配置美元资产。而购买境外保单,比如香港保单、美国保单等,是常用做法。

香港是CRS签约地区,今年6月30日,香港立法机构业已出台《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的保险公司也要将境内高净值客户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报告给中国大陆税务局。

需要注意的是,此披露并不仅指年新购买保单,而是历史上已购买过的保单均要披露。

这是境内高净值客户最不希望看到的局面。但这并不是说,香港保单资产就一定有风险,如果境内外的人寿保险合理规划,在应对CRS危机方面反而会有其独特功能。

第6类:已设立海外家族信托人群

中国首批富豪几乎都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他们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这些法域都成为了这次CRS签约国。

CRS协议内容规定: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通过是信托机构)、受益人。

第7类: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换内容中,本身并不包括海外贸易公司的金融帐户信息,但是很多做国际贸易的老板们选择的运营模式是: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直接进入到境外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优惠。

但是,这次境内外同时一起实施CRS,会导致这一人群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顺藤摸瓜,中国税务局稽查时会很容易查到这些钱并不是从境内换汇出境的。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另外,中国税务总局号文、82号文等均将中国老板在境外设立的部分企业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按规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25%企业所得税。

可见,这次CRS的全球同步执行,对福建、广东、山东、上海、深圳等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是一次最大危机,因为一旦查询到他们在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面临大额的个人所得税补缴,他们在境外设立公司还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总成本可能高达40%。

第8类:金融财富机构从业人员

CRS实施要影响到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银行客户经理、保险公司代理人、信托机构财富顾问、境外投资理财人员、从事家族办公室人员、境内外税务师等。

一方面,由于CRS实施,显然会带来客户资产配置地域及类型的改变,对有些行业有所冲击,客户一定要考虑将原来既有金融资产改换财产类型,且会对将来的海外资产配置有所顾虑。最起码,客户需要对资金收入合法化、换汇出境合法化、纳税义务完成合法化都做好准备,才敢作境外资产配置。

另一方面,按照CRS落地执行细则,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能面临被机构询问其服务客户的情况。同时,也有一定的职业风险存在,因为CRS标准规定,如果金融从业人员诱导客户作虚假陈述或是欺骗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未如实陈述,不仅面临罚款,还有可能被刑事起诉。

从此,客户经理或保险代理人与客户的相处交流关系就变得敏感而微妙,自身的职业风险如何防范也是一个重要课题。

来源于网络和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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